A.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B.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C.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A.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B.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C.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D.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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