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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94年1月2日,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关于这场冤案的反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刑侦部门有“命案必破”的硬性要求,这让政法工作中向来有“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对犯罪的震慑力,但却无法避免造成冤案,法律的秩序与正义这两大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

B.经调查,佘祥林在讯问时曾遭刑讯逼供。尽管法律价值之间并无位阶关系,但这种亵渎司法正义的行为是不为人认可的,即使通过刑讯逼供能够得到一个真实的案件结果也并非可取之举

C.该案尚在调查阶段时,张在玉家人就不停向公安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民愤”也是导致冤案产生的原因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处理好“民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秩序而舍弃正义

D.该案的调查过程中存在很多疑问,办案人员之间对证据认识都有分歧,但经过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了明确处理意见,要求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追求法律施行的效率,却丢了司法公正与公民自由,典型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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