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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张、王、李共同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张为有限合伙人,王和李为普通合伙人。现刘某因一笔业务多次到甲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张某和王某接待并商谈业务细 节,但是均没有告知张是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后张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刘签了购货合同,刘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甲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已经无法清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张是有限合伙人,所以无需对合伙企业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因为张执行了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此转变为了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张与王、李均应对刘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普通合伙人李没有过错,也没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无需对刘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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