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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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