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格类 > 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

答案窝,daanwo.com
[单选题] 泰禾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吴一(占股40%)、吴二(占股60%)。2019年2月1日,吴二书面告知吴一其“准备以15万元价格转让1%的股权,30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向他人转让”。吴一认为作价太高于是放弃。3月10日,吴二以15万元价格转让自己1%的股权给王三,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10月29日,吴二以每1%的股权1.0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余下59%的股权全数转让给王三。吴一以侵犯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两次股权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因为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B.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因为该次转让属于恶意规避法律

C.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吴一应当在30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D.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吴一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窝,daanwo.com
Tags:
答案解析:

相关问题
关于我们 | 用户指南 | 版权声明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积分商城 | 答案求助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24 www.daanwo.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