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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

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

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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