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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建材,共担风险,按投资比例年年分红,但并未成立企业或申领任何执照。戊因购买建材而欠下四人货款1万元,还因为家中儿子结婚私下向甲借款3000元。结果戊经营亏损,无力还债,被告上法庭。已知甲在四人的合伙中占有50%的份额。关于此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状告戊,向戊提出还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

B.四人合伙应作为共同诉讼人状告戊,并推选甲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C.1万元和3000元的借款不应同案审理

D.持有推选书的合伙代表人甲自己有权决定放弃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为这样他的3000元借款就更有希望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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