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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丁为甲的借款作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乙仍不放心,故又由甲的朋友丙以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值10万元)为甲作了质押担保,并与乙签订书面合同,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丙、丁并未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后甲到期无力还款,乙向甲主张权利不得后欲向丙、丁主张权利。经查,因股票价格上涨,丙所持股票现在的市场价值为20万元。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乙应先就丙所持有的股票主张质权,不足部分再向丁主张保证责任

B.乙只能对丙主张10万元的质权,对股票增值部分不享有质权

C.乙既可以向丙主张股票现值的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D.乙应先向丁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向丙主张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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