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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为丙公司所有。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甲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丙公司应当对享有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

D.甲公司未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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