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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已知建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17年5月5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7%、5.8%、11.3%(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建科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7.65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5.77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6.20元。
(3)建科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建科公司当时暂无新的药品投资项目而导致大量资金闲置,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兴业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7年4月31日到期。
(4)建科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黄河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16年5月8日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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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建科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