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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材料:张三、李四、王五于2017年5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张三以货币出资300万元;李四以汽车作价150万元出资;王五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7年6月15日,由股东张三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
2017年7月5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7年8月14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王五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2017年10月17日,公司与股东王五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王五遂于2017年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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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