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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分析题] 材料全屏2016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

2016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17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17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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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