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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题] 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准承担?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6)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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