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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选题] 王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企业存续期间,王某因女儿出国留学,向建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建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建行可以对王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建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C王某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D建行可以代位行使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考点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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