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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6  ★收藏  ✚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于2006年结婚,婚后在外地工作期间与女同事乙产生感情,双方遂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______。

    A.重婚

    B.事实婚姻

    C.姘居

    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年满______。

    A.30周岁

    B.35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3、我国对婚约的处理原则是______。

    A.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

    C.法律承认婚约有约束力但对其不保护

    D.婚约的违约方如有过错,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乙已进行结婚登记但未举行婚礼,甲死后 ……此处隐藏10778个字…… 男方的离婚请求。    

六、案例分析题

34、法院可以判决甲乙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甲与乙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35、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烟法》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该规定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作为无过错方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6、甲乙二人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人系姨表兄妹,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之一。     37、甲父有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甲父属于甲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甲乙婚姻无效的诉请。     38、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     39、乙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Tags:婚姻家庭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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