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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盛达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与香林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0万元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该设备于6月底之前交货,并由香林公司交付90万元的定金,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16年5月19日,香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金额为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2日盛达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天获得承兑。盛达公司6月20日向香林公司交付了一部分机器设备,并宣称其余部分由A公司向香林公司供货。然而A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香林公司遂以盛林公司未经其同意将部分义务转让给A且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于是香林公司通知银行拒绝付款。而此时盛达公司已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7月5日,持票人甲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付款人未足额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于7月8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7月15日向香林公司、盛达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9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5万元。其中盛达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香林公司通知盛达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香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盛达公司将部分设备的履行义务转让给A公司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3)香林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4)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5)盛达公司关于追索金额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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