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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1  ★收藏  ✚纠错

一、

1、[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某XX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某XX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二、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 ……此处隐藏59925个字…… 法无授权即禁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的效果。结合材料,由于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是重中之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行为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其次,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即要达到社会效果。所谓合理性原则就是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具体可以概括为目的正当、手段合理以及结果均衡。任何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正当的目的,必须借助合理的手段,必须实现均衡的结果,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本材料,由于李法官和张法官的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具有正当的目的,其手段受到了当事人和上级的同意,具有合理性,最后,达到了均衡的结果,符合合理性原则,并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后,法治的理想就是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否则“无合理性的合法性会变为僵化,无合法性的合理性则沦为恣意”。同时,法治也要求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具体到本题所述两例,由于有最高法院的指示,加上各个法院执行措施的目的正当,手段合理性,结果均衡,既合法又合理,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综上所述.“法治乃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平衡器”。合法性始终是法律基本的内容。因此要求必须符合社会效果。但是,合法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合理的行为,因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有差异,要求法律在具体的制度当中进行权衡,实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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