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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3  ★收藏  ✚纠错

一、简析题

1、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

    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 ……此处隐藏56671个字…… ;   审判与调解从总体上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但二者各有其优点。调解制度具有简单快捷、利于双方认可处理结果使矛盾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等优点,这使得调解在许多方面能够弥补审判的不足,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转型时期处理调解与判决的总体做法应当是调解优先、注重调解,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但也要注意,调解并非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一些不能或不宜调解的案件,以及经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判决。

    具体来说,对于以下纠纷,要注重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互相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工作相对容易展开。另外,通过调解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比起强制性地判决更利于解决纠纷。(2)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纠纷。(3)当事人调解意愿较强的纠纷。(4)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当引起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通过调解过程,向当事人阐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其懂得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利于定纷止争。

    但是,对于以下案件,不应调解或应及时作出判决:(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的。(3)当事人以拖延诉讼时间为目的要求调解的。(4)对于本身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之希望的案件,或经过一段时间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也应少调解并及时作出判决,以防止久调不决之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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