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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法真题及答案(3)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7  ★收藏  ✚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符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是______。

    A.张某,曾为甲大学教授,现已退休

    B.王某,曾为乙企业董事长,因其决策失误导致乙企业破产清算,自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C.李某,曾为丙公司董事,因贷款炒股,个人负有到期债务1000万元尚未偿还

    D.赵某,曾担任丁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

 

2、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5万元开办一家经营餐饮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期限为5年,甲企业经营期间,孙某提出退伙,赵某、钱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孙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后甲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甲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对于孙某是否承担退伙前甲企业形成的债务发生争议,下列关于孙某对于该债务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______。

    A.孙某不承担责任    B.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D.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此处隐藏44409个字…… 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甲公司主张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在首次开庭之后提出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7、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因此,保证合同成立。     68、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9、陈某的抗辩(3)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70、李某的抗辩不成立。

    理由: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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