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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公务员考试选调申论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0  ★收藏  ✚纠错

  二、给定资料

  1.强制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年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前后,上海、成都等地几起因为强拆引发的恶性冲突事件更是强烈挑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11月7日,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沈岿等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的三方面冲突: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沈岿等五位学者在递交的《审查建议》中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专家们据此认为,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1)“为了公共利益”;(2)“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3)“给予补偿”。

……此处隐藏27866个字…… ”的概念予以界定。杜绝地方政府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随意拆迁的做法。同时加强对政府公益性拆迁的审查监督力度,保证拆迁过程合理、合法、有序地进行。第二,制定专门的《房屋拆迁法》。对敏感的问题如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加以说明和解释。尤其是对补偿的程序、方式、标准、额度和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相应的说明。同时,要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特别是对涉及补偿标准的问题,应作出特别的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城市房屋的拆迁工程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成为阳光工程。 实施得民心的拆迁工程,夯实利益相关者之间沟通的纽带。通过改革目前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成立有城市普通居民参与组成的半官方性质的且具有高度灵活性的城市房屋拆迁协调机构,以加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只有改组目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机构,成立城市房屋拆迁协调机构,通过沟通和协调工作,让群众充分理解政府拆迁规划的目的和意义,夯实利益相关者间沟通的纽带,才能让拆迁工程成为民心工程。 实施人性化的拆迁工程,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功能。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价评估机构和专业的拆迁施工单位进行准入资质的把关、不定期的抽查及事后监督。尤其是对于事后监督,对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反对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让拆迁工程成为人性化工程。 实施利民生的拆迁工程,拓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城市拆迁工作中面临的低保户等困难群众,要拓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成为受益群体。加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确保低保户等困难群众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最大限度地帮助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拆迁工程成为知民心、解民困的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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