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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法律自考行政法学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9  ★收藏  ✚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法具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

    B.行政法规范数量少

    C.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区别非常明显

    D.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公务员个人

    B.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C.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D.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3、下列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______。

    A.某大学教师

    B.某乡副乡长

    C.中共某县县委书记

    D.某县教育局局长

 

……此处隐藏33261个字……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经过市公安局复议,应当将作出具体行为的区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47、任某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任某是本案的受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8、A县政府的通告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本案中,A县政府发布的通告,确定给甲、乙、丙公司发放定点标志牌,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丁公司的经营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场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些特定的法人作出的,侵害了丁公司的经营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49、被告是A县政府。

    理由:丁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撤销A县政府通告,表明该案司法审查的对象是A县政府发布通告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Tags: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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