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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武汉大学82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2  ★收藏  ✚纠错

一、概念比较
(每小题7分,共35分)
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2、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
 
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5、上诉与抗诉
 
 
二、评析
(17分)
6、201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请评析“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简答题
(每小题12分,共48分)
7、简述控辩平等原则。
 
8、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
&nbs ……此处隐藏28147个字…… 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如果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直播、转播的,要经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5)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③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④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庭审电视直播,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但也要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护,因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对与两个地位相等的原则之间不可偏颇。     
 
 

Tags:武汉大学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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