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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专利法律知识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7  ★收藏  ✚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______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国家知识产权局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______

    A.甲公司

    B.甲公司和张某

    C.张某

    D.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3、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此处隐藏158044个字…… sp;《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经第74号局令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规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因此,以上选项A、B、C、D所述的修改均属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进行的修改。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00、BCD

[考点]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限制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经第74号局令修改)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中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可见,专利权人仅可在上述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仅可以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Tags: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专利法律知识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6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7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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