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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法学) 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3  ★收藏  ✚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误将苏打当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赵某饮用后安然无恙。这一情形属于______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对象错误    D.手段错误

 

2、甲在被羁押期间,得知同监舍的乙(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掌握乙的同案犯丙曾经入室抢劫杀人的情况,就将这一线索报告给看守所警察,并设法说服乙揭发了丙抢劫杀人的事实。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丙的抢劫杀人案件。此案中______

    A.甲和乙均成立重大立功

    B.甲不成立立功,乙成立重大立功

    C.甲和乙均成立立功

    D.甲成立立功,乙成立重大立功

 

3、甲将一名3岁男孩从幼儿园骗走,向其家长勒索钱财。因未收到男孩家长的回信,甲便将该男孩以8000元卖给他人。对甲的行为______

    A.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B.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nb ……此处隐藏34770个字…… 跑,具有适用较重档次法定刑的情节。但甲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②自首。甲在逃跑后,基于个人意愿,自动回到事故现场,向警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9、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作为乘车人,虽然指使肇事者甲逃逸,但因为受害人的死亡和甲的逃逸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对乙不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0、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乙公司与甲公司、A银行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甲、乙公司又存在着抵押担保关系,丙公司与甲、乙公司是保证合同关系。     41、丙公司应当按照连保证承担责任,因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连带保证又约定了一般保证,属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乙公司作为第三人,为甲和A之间的债务做担保,为保障乙的追偿权,签订了两个反担保合同,一是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二是丙公司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     43、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当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不足以弥补债权的,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Tags:法律硕士联考 专业基础课 法学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6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19年9月27日试题及答案 石油党建“每日答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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