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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类型:全真试卷  解析:有解析  年份:2017  ★收藏  ✚纠错

  一、名词解释

  (每小题5分,共30分,此处只收集民诉真题)

  1、辩论原则

  2、诉讼担当

  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

  二、简答题

  (每小题12分,共72分,此处只收集民诉真题)

  4、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5、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6、执行异议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

  (每小题24分,共24分,此处只收集民诉真题)

  7、试评述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

  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对辩论权的行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法庭辩论只是狭义的辩论,一般的辩论为广义的辩论,能够全面体现辩论原则的是一般辩论。(2)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不过,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通过口头方式,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行使。    2、诉讼担当,是指与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特定的第三人作为该诉讼的第三人,并以自己 ……此处隐藏4131个字…… 事实主张都是需要用证明来证明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的主要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6、执行异议及其种类。

  执行异议属于执行救济的一部分,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前者是指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者不当,请求执行机构予以纠正;后者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其主要的救济方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具体来说执行异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2)对执行标的诉的异议。

  三、论述题

  7、民事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立案难的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日期内经补正符合法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Tags: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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